小微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已解决)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微利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是多少?

答:上限从50万提高到100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的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具体时限?

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收入按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3.已经批准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政策吗?

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下同),均可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减税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指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或财税[2018]77号文件第92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即从事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本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所称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派遣的劳动者人数。

所指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季末)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中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企业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果不能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企业今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果上一纳税年度的最终结算尚未完成,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暂予判断。

1.如果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暂按减半征税政策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预缴减半的税收政策,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条件的,按规定补缴税款。

2.如果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提前还款申报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计今年符合条件,则提前还款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或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6.有资格吗

1.实际利润预付的,当年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预付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减半征税。

案例1

A有限公司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9万元。公司2018年12月累计实现利润98万元,前三季度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7万元。

分析:2018年12月,A公司累计盈利98万元,未超过100万元。提前支付时,甲公司可以享受减半的税收政策。2018年第四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98 50% 20%-7=2.8(万元)

2.如果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数预缴,可以享受预缴时减半征税的政策。(注:即使季度预缴时实际利润已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仍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数预缴,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2

阿有限公司2017

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9万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已经核定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该公司2018年12月份累计利润108万元,前3个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3.68万元。

解析:甲公司2018年12月累计利润虽然已经超过100万元,但是由于其2017年度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该公司又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尽管其2018年12月累计利润已经超过100万元,但预缴时仍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8年第4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49÷12×12×50%×20%-3.68=1.22(万元)

8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一)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3

甲有限公司2017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9万元。主管税务局核定其主营业务应税所得率为18%,该公司2018年1~12月份取得收入(不含税)480万元,前3个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5.4万元。

解析:1.2018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480×18%=86.4(万元)

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2018年第4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86.4×50%×20%-5.4=3.24(万元)

(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9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是不是本年度就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了?

答: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0文件是2018年7月下发的,第一个季度按照50万元的标准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已经全额按适用税率预缴了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呢?

答:按照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