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免增值税标准是多少?
自2021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销售额是一起算的吗?还是分开算?
从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将结合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活动(包括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标准。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房产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总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包括房地产销售在内的所有销售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总额超过免税标准的,销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当期销售的房地产销售金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商品、服务、劳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金额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举个例子:
例1:2021年1月,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房产2万元。销售总额9万元(=43.2),不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纳税人销售商品、服务和房地产,可享受销售额9万元的免税政策。
例二:2021年1月,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房产10万元。销售总额为17万元(=4310万元),不含房产销售的销售金额为7万元(=4.3万元)。纳税人销售金额7万元对应商品和服务可享受免税政策,销售金额10万元的房地产应按规定征税。
4.适用增值税差别税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如何确定?
如果适用增值税差别税收政策,以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比如,2021年1月,某建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赚取建筑劳务收入20万元,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款12万元,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没有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以享受当月的免税政策。
5.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纳税还是按季度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不同纳税期限的不同免税政策。举个例子: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3月销售额分别为5万元、11万元、12万元。按月纳税的,1月份只有5万元可以享受免税;如果按季度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没有超过免税标准,所以这28万元都可以免税。
例2:2021年1-3月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分别为8万元、11万元、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8万元可以享受免税。如果按季度纳税,由于该季度31万元销售额已经超过免税标准,31万元不能享受免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保证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度纳税。但是,一旦选定,在一个会计年内不得更改。
6.其他个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含预付款)形式出租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可在相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现行规定,应提前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等。如果预付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本期无需预缴税金,也无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8.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前出售房产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中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根据其销售额、纳税期限等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比如一个单位卖房产销售额20万。第一种情况,如果选择按月纳税,且房产销售超过每月10万元的销售免税标准,应在房产所在地提前纳税;第二种情况,如果选择按季度纳税,且房产销售不超过季度30万元免税标准,则无需在房产所在地提前纳税。
9.其他个人出售房产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按次缴纳房地产销售税,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比如其他个人卖房子2年,就符合要求
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10.适用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适用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
(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有数。
11.2021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2021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2.2021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已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未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13.2021年1月1日后,住宿业、建筑业、鉴证咨询业、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已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标准有什么变化?
自2021年1月1日起,纳入自开专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的销售额标准调整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其他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14.2021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2021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在2021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标准。
15.纳税人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填写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小规模申报表的预缴栏次,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通过纳税评估调整模块缴纳。
16.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曾在2021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21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21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