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一次性收取收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一次性收取的新年租金收入、一次性收取的建筑劳务收入、一次性收取的预付款收入等。那么,上述情况发生后,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1.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202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自有闲置仓库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一年,租金合计130.8万元(含税)。合同签订之日,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130.8万元(含税),即2021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取得租金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缴纳增值税。发票注明金额120万元,税额10.8万元。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一次性多年租金收入是否需要全额确认为2021年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交易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其中,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跨年,且租金一次性预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相匹配的原则,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限内将上述确认收入分阶段统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租金收入提前一次取得。因此,甲公司可以在12个月内统一确认2021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收取的租金收入。
案例2.一次性取得建筑服务工程款收入确认问题
2021年9月,建筑公司甲与建筑公司乙签订了生产线建设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为110万元(含税)。由于甲公司资金周转紧张,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当天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乙公司根据合同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10万元。2021年底项目竣工进度70%,2021年5月达到竣工条件,通过B公司验收.那么,A建筑公司取得的建筑劳务收入应如何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
在每个纳税期末,如果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即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的完成进度;
3.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确定企业提供劳务的完成进度,可以选择以下方法:
1.成品的测量;
2.提供的服务占服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企业根据从用工方收到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并按照纳税期末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减去以前纳税年度累计确认的劳务收入,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根据提供劳务的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后的金额
A公司生产的新产品市场供不应求,这种产品的生产周期一般在3个月左右。甲公司要求买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全额付款。2021年12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提前支付了全部款项。2021年3月,甲公司根据协议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并被乙公司接受.那么,A公司收到的预付款应确认为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还是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经营已售商品的权利,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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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因此,甲公司应将该笔货款确认为2021年企业所得税收入。
案例4.一次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全国著名的餐饮连锁公司,该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取以“加盟连锁店为主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的门店运营管理。2021年9月,甲公司与某加盟商签订加盟协议,协议约定加盟方应在协议签署之日向甲公司一次性缴纳协议期内特许权使用费25.44万元(含税),合同履约期限为24个月。加盟店由加盟方投资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在合约期内,加盟方可使用甲公司的标识等从事商业活动。
那么,甲公司一次性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该如何做企业所得税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应将一次性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含税金额)全额确认为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