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明确:个人所得税不征收差旅补助和餐饮补助

问:旅行津贴和餐饮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补贴、津贴,不予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实行公务员工资制的不包括对家庭成员的补贴、津贴和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贴;

4.差旅补助和餐饮补助。

因此,旅行津贴和膳食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以出差津贴、膳食津贴名义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纳入工资薪金所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规定的标准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地方政府和企业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后,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不征税的膳食津贴有不同理解。现在清楚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膳食津贴不征税,是指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在市区或郊区因公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工作或返回工作单位吃饭,确需外出就餐的,按实际缺餐数,按规定标准领取膳食费。

部分单位以膳食津贴名义给予职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入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