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负财务费用导致的补税案例(已解决

营改增后,各种占用和出借资金的收入,包括理财产品持有期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卖理财产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售后回租、票据议付、罚息、票据贴现、出借等理财业务的利息和利息收入,都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今天,小编将与大家分享一起负财务费用导致增值税的调查补充案例。具体发生了什么?大家一起看看吧~

A公司是2008年12月成立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铸造产品的开发、制造和销售。2021年6月,地方税务机关对公司2021-2021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2021年,公司申报自有企业所得税收入8053.6万元,缴纳增值税378.44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9.8万元。2021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9182.2万元,缴纳增值税482.43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55.9万元。

2021年财务费用相关数据指标3542021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述,检查人员在检查财务费用相关数据时发现,公司流动性充足,2021年和2021年没有向外部借款,两个纳税年度的财务费用均为负数。

那么,财务费用为负数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呢?检查人员对此询问了该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做了如下的解释:

甲公司属于本集团的三级全资子公司。为降低集团资金的使用成本,集团公司自2021年1月起规定,各子公司每周五下班前必须将公司账户内的全部营运资金转入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形成资金池,由集团公司集中使用。如果集团或其子公司资金短缺,相关单位需要向集团申请资金。申请获批后,集团公司将从资金池中拨出相应资金给单位使用。对于子公司划入集团银行账户的资金,集团公司根据子公司划入的总额、集团公司资金占用的天数以及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付子公司的资金占用费,并按季度支付。

A公司取得集团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后,在企业所得税中作为利息收入处理。由于没有外借,年利息费用为0。因此,2021年和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费用列报为负数,即0-78.4=-78.4万元和0-83.2=-83.2万元。

检查人员进一步询问,甲公司取得上述利息收入后增值税时如何处理的呢?

财务人员解释说,我公司认为这种模式属于统贷统还业务,集团公司向我公司支付的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我公司获得的利息收入将被视为免征增值税。

那么,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财务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呢?检查人员向财务人员做了如下的政策解释:

根据附件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1条第19项(财税[2016]36号):

统借统还业务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场景1。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款项分配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向下属单位收取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者的还本付息业务。

场景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集团所属金融公司与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进行资金分配,向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收取本息,然后向企业集团划转,由企业集团统一返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人的业务。

在统借统还业务中,向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不高于借款利率牌价的利率免征增值税

统一借款人向基金用户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或支付给债券的票面利率的,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

简而言之,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从外部借入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A公司的资金池来自内部子公司,其业务本质是集团公司有偿使用子公司资金和支付利息的行为,因此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A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在听取了视察员的政策解释后

后,甲公司财务人员认同了检查人员的观点并将该问题反馈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也对该问题表示认同并要求所属子公司对该问题自行做补税处理。最终,根据相关规定当地税务机关对甲公司予以补征税款及滞纳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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