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现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是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基金图书免征印花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合同其他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按规定征收。
二、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接商品储备业务的房地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仓库,是指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含大豆)、食用油、棉花、食糖、肉类等五类商品储备任务,并获得财政储备资金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4.承担中央有关部门及其直属仓库委托的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直属仓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国家储备糖仓和国家储备肉仓。
承办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仓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界定或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5.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申报免税,并保留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原值、商品储备业务承接情况、储备银行建设计划等资料备查。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以后,上述应免税金额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扣除或退还。
(转载自中国税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