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差税目来了!

差额征税是什么?

差额征税最初是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从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指定工程价款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销售金额计算纳税。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费用按规定作为进项税额计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但由于原营业税差税额抵扣范围较大,营改增后许多行业仍保留差税额。

接下来,小编,一家在石家庄,注册的公司用几个案例向你展示了如何计算差别税收。

案例一:金融商品转让

2021年1月,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上市公司)1万股,每股成交价10元,相关手续费2000元。2021年5月,甲公司以每股15元的价格转让了5000股。那么,A公司转让股份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政策指导: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从售价中扣除买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

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5-10)* 5000(16%)* 6%=1415.09元

注:购买股票支付的相关手续费不计入购买价格,在计算金融产品转让销售时不能扣除。

案例二:旅游服务

旅游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赚取不含税旅游收入100万元,支付住宿费、交通费、签证费、入场费共计40万元,向其他接待旅游团的旅游企业支付差旅费20万元。以上费用均已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如何确定旅游公司的应税销售额呢?

政策指导: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可以选择获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者收取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入场费、差旅费等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

纳税人选择差异税的,应纳税销售额为:100-40-20=40(万元)

纳税人不选择差额税的,需要根据取得的总价和额外成本确定销售金额,应纳税销售金额为100万元。

案例三:建筑服务

A建筑公司A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8月1日承接了A项目,采用了简单的计税方法。项目建成后,销售收入不含税100万元,其中30万元分包给另一家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A如何为这项业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指导: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建设服务,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总价和扣除已支付的分款后的价外费用的余额为销售金额。

由于建筑公司A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金额按差额确定,计税金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

(100-30)*3%=2.1(万元)

但建筑公司A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金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金额不得以差额确定,即应纳税额为:

100*10%=10(万元)(注:2021年5月1日后税率由11%调整为10%)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统计了截止目前最全的差额征税项目,速速收藏起来吧!

1、金融商品转让

对于金融产品的转让,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三项

 2、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金额为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其支付的政府资金或行政费用后的总价和价外费用的余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三项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扣除已付贷款利息(含利息)后的余额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售后和回租服务,从总价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中扣除贷款利息(含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利息)和债券发行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合同到期

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5点

  4、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6点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7点

  6、旅游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8点

  7、建筑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9点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

  9、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附件3第五条

  10、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11、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项

  12、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

  13、安全保护服务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14、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15、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一条

  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二条

  17、教辅单位为境外单位提供境内考试服务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六条

  18、签证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

  19、代理进口服务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

  20、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90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