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给员工和消费者发微信或支付宝红包,代金券和优惠券等非现金填充红包涉及哪些涉税问题?
1、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
获得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的个人,按照意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放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给个人发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
根据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一、以及个人因购买企业商品或服务而退回的一定金额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和折扣。
3、企业高管用个人资金给员工发网络红包
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个人之间分配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高管(而非企业)用个人资金发放给员工个人的红包不征税。
4、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在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所以1元以下的小红包是不需要交税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每次扣缴税款的明细数据要符合上述规定。
5、消费者使用微信支付货款,不给开具发票合规吗?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并用微信支付给商家后,向商家索要发票,但商家以微信支付属于支付机构预付卡为由不予开具发票。这种做法是否合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已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的267家支付机构中,腾讯的微信支付和财付通服务并非公告53号所指的多用途预付卡,因此纳税人应按要求向消费者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