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有两种:第一种,如果采用从价税率法征税,计税金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向购买者收取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总价和额外成本,不包括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资金、代收费用、退货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备用金、质量费、运输手续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附加费。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有机会节税:
一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自用的,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金额。在确定的时候,消费税会通过更低的价格确定来节省。在没有类似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将根据应税价值的构成确定。构成计税价值为,构成计税价值=(成本10利润)10(1-消费税税率)从节税角度看,有利于降低成本和利润。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以配合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得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的手段。类似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应税价值的构成确定。应税价值的构成是:
组成应税价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在上述应税价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有节税机会,委托方可以获得受托方的协助,降低材料成本和加工费,从而节约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根据应税价值的构成,应税价值的构成为:
组成应税价值=(海关完税价格十项关税)十(1-消费税税率)
在上述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节税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因此有节税机会。一般来说,完税价格越小,越有利于节税。因此,要求节税人尽可能降低离岸价等构成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得海关批准。
四、纳税人销售未抵扣增值税,或者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将价格和增值税一并征收的,应对不符合增值税税额的销售进行折算。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率)
在上述公式中,有两点值得节税者考虑:一是以有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有增值税的可压缩销售,不做节税规划,直接用公式换算。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约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