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入职员工处理
[示例]2021年1月10日,乙方新录用一名员工,2021年2月,乙方实际支付工资,2021年3月,该税作为2021年2月的税款征收:
(1)员工在新B公司只领一个月工资,工资薪金预扣个人所得税,累计费用扣5000元(5000元/月1个月);
(2)由于代扣代缴申报系统根据录入时间计算抵扣,如果在采集员工信息时录入日期为1月,则2021年3月的征收期间为2021年2月申报纳税的税额,累计抵扣费用为1万元(5000元/月2个月);
必然会造成人力资源部计算工资税,累计扣费5000元,而不是按1万元计算代扣所得税
特别是,如果该员工2021年12月在原A单位领取工资薪金,2021年1月实际支付工资,2021年2月,征收期为2021年1月的一次纳税,已扣除。扣费5000元,导致该员工2021年扣135000元,必然在次年3-6月结算支付(全年除外)
(3)如果出现上述问题,解决方案
申请采集人员信息时,新入职的B单位入职日期需为2021年2月(可修改),故费用扣除5000元。(补充陈骁税务已将系统问题上报相关部门。建议根据申报月数确认扣款费用为几个5000元。希望看到文章就升级。)
【提醒】根据该员工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判断选择入职日期
二、原离职的公司
1.员工离职时,需要在个税系统的人员信息界面双击要修改的人员姓名,将员工状态更改为“异常”,填写离职日期并保存。
2.在实践中,仍然会出现员工离职后还的情况,原单位也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是将“人员状态”改为正常,选择纳税期间作为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填写报表进行申报。
[举例]某员工于2021年11月从A公司辞职。2021年2月,甲公司向小张补发工资。2021年3月,B公司于2021年2月申报纳税。纳税时,按累计扣缴法计算的扣费为5000元/月* 2=10000元(累计扣缴法按累计数计算扣费,即使在2021年,
(1)在计算中,不需要考虑退休员工是否在新公司领取工资并申报,只需根据员工在自己公司获得的收入即可。如果是综合收益,则采用累计预扣法;
(2)如果该员工实际受聘于其他公司,对于该员工而言,两个月的扣税将被重复扣除,导致少缴税款。但是A公司不需要担心这个问题,可以按照软件中建立的计税公式进行申报。这种情况下,员工需要在次年3月至6月进行最终结算时补缴税款(除非其年度综合收入扣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3)员工离职后会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收益计算纳税也是如此。
(4)员工离职后,将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他选择不纳入当年的综合收益来计算纳税,就没有什么可扣除的费用了。
三、需要提醒的是
对于那些更换公司员工的人,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1.在个税APP中,将专项抵扣项目“申报方式”中的“扣缴义务人”变更为新公司,新公司可以下载更新该员工的专项附加抵扣信息,然后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在个税APP中的“扣缴义务人”选择中没有显示新的雇佣公司,则新公司需要首先收集并提交员工的人事信息。提交成功后,新公司将显示在个税APP的个人中心-入职信息中。
2.2021年以后,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担任过两个以上职务的个人,由于个税分别由企业代扣代缴,在选择个税预缴适用税率时,可能会选择较低的税率,而实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会适用较高的税率,最终导致需要补缴。
个人在次年3月至6月的纳税结算和缴纳期间需要补缴税款的(年度综合收入扣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