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证书的内容必须有:证书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接受证书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报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填制人员签字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对外出具的证明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在会计的会计机构和人员应根据经核实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对于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一致。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原始付款凭证必须有收款人和收款人的付款凭证。多份原始凭证应注明每份的用途。报销凭证只能使用一份,不得涂改或补充原始凭证。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由出具单位重新开具或更正,由更正部门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加盖公章的原签发单位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编号、金额和内容,经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使用。如确实无法取得火车、轮船、机票等证件,应由当事人填写详细情况,经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负责人及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原始证件。
一份原始凭证所列费用,需要由几个单位分摊的,由其他单位承担的部分,应当拆分成单独的凭证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单必须有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收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成本分摊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含关联企业)及个人共同承担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应缴纳增值税服务费用的,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企业使用发票和拆分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应税服务的企业使用企业出具的拆分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