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就无住所个人(以下简称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时间确定标准公告如下:
1.无住所的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183日的,前六年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183日,且任何一年未离境超过30日的,该纳税年度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六年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少于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缴纳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前六年是指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连续六年,前六年的起始年度为2021年(含)以后的年度。
2.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无住所的累计居住天数,按照在中国的累计居住天数计算。在中国停留超过24小时的,计入在中国居住天数,在中国停留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在中国居住天数。
三.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