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领取和购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税务登记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取和购买手续。税务机关根据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定收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和方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发票收购书。
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和购买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查。
暂时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直接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征税,后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国家税务总局开具发票。
禁止非法开具发票。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当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和购买发票。
税务机关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按照收到发票的票面金额和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注销发票。税务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发放不良资金结算票据。
发票按时清偿的,解除保证人的保证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发票未及时支付的,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