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的注册资本总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分立而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分立决议或决定同意,但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对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每家公司分立后的注册资本之和可以等于或小于公司分立前的注册资本。笔者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这一规定值得商榷。首先,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不同于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只需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无需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减资等担保;其次,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虽然股东不能从公司抽回出资,公司的责任财产也不会减少,但如果公司在分立过程中减少注册资本,必然导致公司弥补责任资产的责任减少,这与充实公司资本的原则相违背。公司有未弥补亏损的,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取得的利润必须先弥补亏损,填补公司的责任财产。公司分立过程中如果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会人为减少公司填补责任财产的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笔者主张,各公司分立后的注册资本之和应等于公司分立前的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