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出现《公司法》第181条第1项规定的解散情形时,股东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公司修改章程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股东大会并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181条第1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根据本第《公司法》条的规定,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发生解散事由需要解散时,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也就是说,当公司按照章程的规定应当解散时,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第三章,消除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使公司继续存续。章程属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合同,应当遵守,但合同可以变更。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就是通过修改合同来改变股东之间的协议。
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使公司存续,必须经占公司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有限股份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以上通过。但即便如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1/3股东来说,存在强制其修改合同的问题。由于公司原章程是由全体股东独立批准并签署的,所以现在有必要修改,但不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为了寻求平衡,保护大股东和小股东双方的利益,《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投票反对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另外,股东在60日内不能与公司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在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