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办公室、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长安区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方案》(长办字﹝2020﹞10号)的要求,原由我局办理的以下11个事项:1---农药经营许可;2---生鲜乳收购站许可;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5---木材运输证核发;6---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7---乡村兽医登记许可;8---乡村医生执业注册;9---再生育审批;10---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1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 自2020年 6月15日起委托至各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办理,区行政审批局不再受理上述事项,请广大申请人到所在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