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德国的书记官作为法官,对于选拔和分配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在日本,注册官员也通过严格的程序任命。中国应建立完整的注册人员选拔机制。早在1994年,石家庄就出台了《石家庄市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试行办法》,对注册审查员和核准人实行资格审查确认制度。根据《办法》,石家庄市将报名人员分为审核人和批准人。审查员负责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批准人负责注册申请的实质性审查。它还规定了审查员和批准人的资格,特别是考试资格制度。其他地方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国家不统一。我们建议,为了节约社会成本,实现全国统一,可以利用我国实行的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司法考试结果,指定统一分数线作为授予报名人员的资格线。由于石家庄注册公司人员所要求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低于法官、检察官,在司法考试合格线以下可以划一条线。至于原注册石家庄公司人员,参照目前法院、检察院的改革措施,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合格的,实施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