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金融电子票据样式和金融机

  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 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 财综〔2021〕72 号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院、高检,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票据领域“分销服务”改革,按照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抵扣工作,加快金融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21〕62号)规定,决定统一和规范全国财政票据样式,启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样式和财政机造票据样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推出全国统一的金融电子票据样式和金融机印票据样式(具体样式见附件1和附件2)。全国统一的金融电子票据样式和金融机印票据样式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各级财政部门按职责权限做好相关管理工作。考虑到系统升级和票据管理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各地区可以设定一年的过渡期,期间各地区原有票据样式和全国统一票据样式并行。

二、全国统一的金融电子票据样式和金融机造票据样式适用于各类金融票据。各类金融票据的适用范围及其他管理要求不因票据样式而改变。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全国金融票据编码的唯一性,金融电子票据编码和金融机制票据编码应按国家统一编码规则进行编制。金融电子票据编码按照《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财综[2021]3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金融票据机器编码是指金融电子票据的编码规则,由金融票据机器编码和金融票据机器编号两部分组成。其中,金融机印票据编码设计为9位数字,在金融电子票据编码规则前增加数字“1”;票据编号设计为10位,采用序列号。

rgin-bottom:10px;padding:0px;line-height:1.5;color:#333333;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4px;white-space:normal;background-color:#FFFFFF;\">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启用工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全国统一票据式样的启用工作和原有式样票据的清理、核销等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财政电子票据入账工作,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的接收及归档。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对电子票据进行归档保管。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报销单位,应及时将电子票据入账状态、入账时间、入账金额等信息反馈至财政部门。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入账,并对电子票据及纸质打印件进行归档保管,同时建立纸质打印件与电子票据的检索关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可靠,并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各级财政部门在启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综合司(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反馈。

  联系人:代宽 010-68554068

  附件:1.财政电子票据式样

            2.财政机打票据式样

  财 政 部

  202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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