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注册。公司可以修改公司印章,变更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将“经营范围”定义为公司应当登记的事项。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公司立法仍然坚持传统的对公司经营范围的客观限制,将经营范围视为法定登记事项。对公司经营范围的严格限制是在计划经济下,有其合理的依据。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大部分企业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权制企业,但这些企业只是政府的附庸和实施国家计划的工具,没有必要在市场上生老病死。所以,国家在建立每一个企业的时候,都是限制了企业的目的范围,企业只需要在这个范围内完成自己的任务。而且,只有这样才能保持规划秩序和供需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