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我国行政机关主管模式是不能容忍石家庄公司登记机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相反,这些问题必须得到改善。具体办法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负责的前提下,重构石家庄注册公司内部制度。要达到的目标是保持石家庄注册公司制度的独立性,淡化其行政色彩,突出其协同服务功能。笔者的基本设想是:一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国家企业登记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下设省级企业登记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中心在省会城市、地级市设有办事机构,直接管理(或团、林区、开发区、农场、兵团等)。同级),公共场所可设在相应的工商局。各县、县级市一般不再设立办事机构,但需由省级企业登记中心设立办事机构。第二,国家企业登记中心业务独立,但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登记中心由国家企业登记中心统一领导,在企业登记事务上相对独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登记中心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省会城市、地级市、直辖市或必要的县、县级市的企业登记机关只是省级企业登记中心的派出机构,以省级企业登记中心的名义进行企业登记,不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三、全国企业寄宿中心仅根据委托进行业务培训、业务指导、政策协调、省级企业登记中心协调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不负责企业登记事务。登记管辖原则是以公司住所为基础的属地管辖,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为确定住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中心的名义进行登记。根据注册申请人自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注册中心可以从事部分注册事务。主要职责是负责各派出机构注册工作的培训、协调、检查和考核。第四,各级企业登记中心费用的基本部分由国家财政拨付,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基本办公费用。注册费和查询费的收入应分开,但这两种收入的一部分应上交。在适当的时候,企业登记中心可以自收自支,不做财政拨款。第四,鉴于国内除石家庄代理登记外,还有合伙企业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传统国有企业登记,为维护企业主体登记的统一,实现登记事务的高效,企业登记中心沿用企业登记名称。除石家庄代理登记公司外,企业登记中心还管理其他企业登记事务,其中石家庄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