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情况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特定股东回购公司权利。特定股东是指对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三项相关决议投反对票,并依法向公司提出股权收购请求的股东。其他股东不得向公司提出收购股份的请求,公众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无论是公司向股东购买股权,还是股东向公司出售股权,均可视为股东抽回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三项相关决议后60日内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自己的股权。

如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咨询石家庄公司或石家庄公司注册事宜,欢迎随时联系石家庄乾隆咨询。我们会竭尽全力,给予热情专业的回答,提供热情的服务!期待您的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