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报债权

根据《公司法》第1 8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目的是使债权人能够及时申报债权,从而掌握公司债权的构成和数量。为了使公司清算工作顺利进行,《公司法》规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要求,债权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报债权,否则将失去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本条第《公司法》条的规定,收到清算组书面通知的债权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必须在其报纸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除满足期限外,还应当说明相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异议的,双方可以进行核对或者协商。债权逾期或证据不足的,清算组不予登记清偿。清算组应对真实债务进行登记,以准确了解公司的负债情况,并作为清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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